財政部近日回復了銀監會法規部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業代付業務會計處理的函,根據財政部的復函,如果委托行承擔合同義務在約定還款日無條件向受托行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委托行應當將相關交易作為對申請人發放貸款處理,受托行應當將相關交易作為向委托行拆出資金處理。這為同業代付資金納入貸款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不過財政部也在復函中建議,考慮到同業代付協議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不建議銀行業金融機構追溯調整。
按照財政部的復函,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委托行與受托行簽訂的代付業務協議條款判斷同業代付交易的實質。除前述情況外,如果申請人承擔合同義務向受托行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委托行僅在申請人到期未能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的情況下,才向受托行無條件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對于相關交易中的擔保部分,委托行應當按對財務擔保合同的規定處理;但對于相關交易中的代理責任部分,受托行應將相關交易作為對申請人發放貸款處理。
銀監會于今年4月份出臺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同業代付業務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中有類似的條款。除提出將同業代付資金納入貸款管理外,還要求銀行開展同業代付業務,必須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且必須進行“真實會計處理”。業內人士分析指出,該份復函實際上明確了同業代付的委托行應將委托同業代付給客戶的款項計入貸款項,納入客戶統一授信管理。尤其是在同業代付業務飛速發展的情況下,該做法將有利于防范同業代付相關風險。
記者從今年的上市銀行一季報中了解到,今年部分大型銀行的同業代付業務仍然增長較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