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淑珍因身體狀況特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日前開會決定,未來吳淑珍若發監,送至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為宜,但高雄地檢署應先調閱吳淑珍的相關病歷資料,交給臺當局“法務部”與培德醫院,作為是否發監的評估。
據悉,吳淑珍分別因龍潭案被判刑11年、陳敏熏人事案被判刑8年以及陳敏熏人事案所衍生的洗錢罪判刑7個月。臺灣“高等法院”今天確定吳淑珍3罪合并執行刑期為17年6個月,3罪合并共處罰金為新臺幣15400萬元。(中國臺灣網 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