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1日電 據了解,在前不久閉幕的首屆兩岸經貿論壇上,宣布了15項惠及臺灣同胞政策措施,其中有四項是關于醫療衛生方面的。衛生部今天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了《臺灣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的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規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
據介紹,臺港澳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是指臺港澳醫師應聘在內地醫療機構短期從事診療活動。臺港澳醫師在華短期行醫期限為3年。期滿后,擬繼續執業者,按本規定重新辦理短期行醫執業注冊手續。
規定強調,臺港澳醫師執業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機構應當在30日內報告其執業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注冊: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2、受刑事處罰的;3、受吊銷《臺港澳醫師內地短期行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4、因考核不合格,被責令暫停執業活動的,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經培訓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6、有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臺港澳醫師內地短期行醫執業證書》行為的;7、被公安機關取消居留資格的;8、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注銷注冊時,執業注冊機關應當收回《臺港澳醫師內地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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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芳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