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楊維漢、張景勇)針對現行的國家賠償程序比較原則,缺乏明確的期限要求辦理程序及方式,缺乏可操作性,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保障和便利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的程序性規定,并對協商程序作出規定。
修正案草案規定,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介紹,為了保障賠償請求人的獲賠權益,修正案草案規定了協商程序。“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關于賠償標準的規定進行協商。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此外,修正案草案還規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對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