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農民,起初在城里打工,2000年,我回到村里擔任了村里的出納,2006年開始擔任村委會主任。“村主任”雖然位階不高,但權力不小,對于村里的各項事務,村干部可謂一言九鼎。我很早就知道,村里的房地產開發、惠農資金發放、開發建設土地補償等都是村負責人來錢的好機會。于是,我將村里有關拆遷、房地產項目的負責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涉及需要村黨支部、村委會集體討論的事項,我就與村支書先商量好,我倆說了算,由我在會上提出,他表態同意,至于其他“兩委”干部則都是“擺設”。
當村委會主任近十年,我養成了敢說、敢干的“強勢”性格,無視黨紀國法,法律意識淡薄,上級組織黨課、廉政課、法治課,我是能拖就拖、能逃就逃。看到周邊村干部財大氣粗、住別墅、開豪車,我也晝思夜想如何能從房地產商兜里“套”出錢來。就這樣,在一涉及城中村改造項目的房產商手里,為我能“盡全力幫助”他在村里順利完成拆遷,他在辦公室先后三次給我60萬元現金。
近年來,大量農村集體土地在城市化進程中通過轉讓給開發商、政府收儲、村集體自留用地建房等方式,演變為城區土地,這些項目多數以村為主體進行實施,決定權掌控在村負責人手中。我村在石家莊市二環路邊上,很受房地產商青睞,他們通過我的同學、好友找到我,想在我村搞開發,我的原則是誰給我錢多就讓誰干。于是,開發商用編織袋裝現金放在車后備廂里送給我,總共送給我1000萬元人民幣現鈔,這些錢最終讓我領刑十一年。我不學法不懂法,不知在共同犯罪中,每人都要對犯罪總額負責,結果我的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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