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一
收30萬供女兒留學
隋亞剛接受辦案人員調查時供述,商人沈某給他錢,是因為自己了解交管局的產品需求,能讓沈某的產品更符合交管局招投標要求。
商人沈某接受警方調查時稱,1998年因為工作關系認識了隋亞剛,之后二人一直有接觸。2000年5月左右,隋亞剛約他吃飯,并在吃飯時透露女兒要去澳大利亞留學需要學費。沈某覺得,隋亞剛雖然沒直說,“但意思是以女兒出國的名義要錢”,于是從公司提了20萬現金給隋亞剛。
幾天后,隋亞剛又約沈某夫婦吃飯,“當時他說給女兒辦資金證明的事還很急”,沈某在銀行工作的愛人答應幫忙,第二天就帶著3000美元和兩張分別為6萬元的存單去給隋的妻子東惠玲開了一張浦發銀行的存款證明書。
一天后,隋亞剛又說10多萬元的證明不行。沈某證言顯示,“當時他考慮是不是給隋亞剛20萬元嫌少,又從公司提了10萬元”。在隋亞剛女兒留學這件事上,沈某前后給了30萬元。
隋亞剛接受辦案人員調查時承認,他知道沈某給他錢,是因為自己長期擔任北京市交管局科研所所長和主管副局長,了解北京市交管局的產品需求,對沈某公司的產品給過幫助和指導。通過他的幫助和指導,沈某公司的產品更能符合北京市交管局招投標的要求,從而在招投標中比別的公司占據更大的優勢。
相關證據顯示,1998年5月20日至2011年6月28日間,沈某的公司共計承攬了北京市交管局114個項目,這些項目中都是隋亞剛經手或主管。
案情二
一輛車讓妻子坐牢
這輛車登記在了二人女兒名下。隋亞剛向辦案人員承認,“主要是考慮到自己和愛人都是交管局的民警,不想太張揚。”
隋亞剛向辦案人員供述,2004年,其擔任北京市交管局科研所所長,正在運作北京市信號一期項目。當時,潘某的公司在做相關產品的代理,在發標書前兩個月左右一次吃飯時,向他提出想投標,希望得到幫助。
隋亞剛稱,他當時告訴潘某這次信號機項目最關注的就是NTCIP協議,產品與這個協議的符合度越高,就越容易中標,“(跟他強調這個關注點),對他們在選擇產品上起到了很大幫助,讓他們有更充分的準備時間。”
中標后,潘某、殷某與隋亞剛夫婦一起吃飯。兩人回憶,吃飯時隋亞剛和東惠玲提出,東惠玲剛剛學了車本,但一直沒有車開,正好東惠玲的父親生病需要車,兩人順口表示想買輛車給他們。
東惠玲向辦案人員供述,潘某、殷某接過話茬問想要什么樣式、顏色的車,“因為之前看過車,所以就說要一輛兩廂、白色或灰色耐臟點的小車”。二人提出由他們買時,當時隋亞剛沒有明確反對。
東惠玲稱,拿到車的當晚曾問隋亞剛,為什么要讓潘某、殷某買車,并讓隋亞剛把車錢給他們,但隋亞剛讓其別管。2008年奧運會前,她又問隋亞剛是不是已把車錢給他們了,隋亞剛還是說“還沒給,你別管了”。
這輛車登記在了二人女兒名下。隋亞剛向辦案人員承認,“主要是考慮到自己和愛人都是交管局的民警,不想太張揚。”
案情三
拿20萬泄招標信息
奧運核心區要使用獨立于其他區域的信號系統,“將這個信息透露給他,使他們獲得了相對其他公司更多的準備時間。”
法院一審查明的受賄情節中,除為了女兒的30萬、為了妻子的一輛車外,其他70萬都是接受生意人潘某、殷某的請托,幫助他們獲得大大小小工程后獲得的。其中,就包括2007年的奧運工程。
據媒體當時報道,這一奧運智能交通系統全面啟動后,能夠實現三大指揮系統、1秒鐘監測報警、2分鐘刷新預報。經法院查明,隋亞剛在這項工程中收受了20萬元。
隋亞剛接受辦案人員調查時稱,2007年初開始擔任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長,正值奧運會籌備階段,奧運核心區的信號系統準備招標。潘某得知后,約他吃飯表示希望做這個項目。
期間,雙方談了一些關于奧運核心區信號系統的特點及需求。隋亞剛在席間透露,交管局對奧運核心區信號系統的主要需求,就是將整個奧運核心區作為獨立的區域,使用獨立于其他區域的信號系統。要達成這一需求,要使用獨立的系統控制軟件,“將這個信息透露給他,使他們獲得了相對其他公司更多的準備時間”。
隋亞剛提出,他曾專門強調對奧運核心區的交通情況調查要認真、準確,用電腦進行交通仿真測試,使產品更加貼合奧運核心區,客觀上他的目的也是為了把這一項目建設好。
不過法院并沒接受他的這一辯駁,因為工程質量的好壞與他本人是否構成受賄罪之間沒有必然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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