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長沙市雨花區檢察院出具給長沙市司法局的一份《工作聯系函》在網絡熱傳,這份投訴律師劉某某庭辯中發表不當言論的公函,引起法律界的關注,主要原因是:律師在辯護中說“賣淫有利于減少強奸”。8月12日,華商報記者證實,事發至今長沙市司法局并未對當事律師劉某某作出處罰。(8月13日《華商報》)
律師發表不當辯護意見被檢察院發函質問,這在國內司法領域非常罕見。檢察院發函要求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進行“處分”,然而,當地司法局并沒有進行任何處理。理由就是檢察院的做法是否越位?
對于“賣淫有利于減少強奸”的律師言論,司法局認為,監管律師是司法局的職能,不是檢察院的職能,檢察院沒有權力發《工作聯系函》,司法局并不屬于檢察院管理,豈能盛氣凌人?當事律師認為“律師有法庭言論豁免權”,意思是說自己在法庭上的言論不能被追究責任。
律師代理所有案件,都應該堅持“最大范圍維護當事人權益”這個目標。“最大范圍維護當事人權益”是沒有一點問題的。但是,作為律師“最大范圍維護當事人權益”,需要堅守法律標準,也就是說,律師必須在法律許可范圍之內,維護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然而這名律師說出“賣淫有利于減少強奸”的時候,顯然已經逾越了法律紅線,辯護基礎不是法律范圍,而是踐踏法律莊嚴和神圣。
禁止賣淫嫖娼是我國法律嚴肅規定,不管是國內法律還是國內觀念,對于賣淫嫖娼都是所不齒的。作為律師更應該懂得法律的莊嚴,更應該知道自己的辯護必須切合公序良俗。為參與賣淫組織者的辯護,可以從其悔過自新角度,可以從其罪行較輕角度辯護,豈能說出如此荒唐言行?
想起小時候看的一部電視連續劇。里面有這樣的橋段:一位女子被強奸了,她鼓足勇氣狀告強奸者。而對方辯護律師竟然問出這樣一句話:發生性關系的時候,你是不是有性愉悅感受?律師說“如果有性愉悅感受,那就算不上強奸”。律師不敬畏法律才是社會的悲哀。眼睛里“只有金錢”是十分可怕的。
“賣淫有利于減少強奸”不僅踐踏了法律,還傳播了錯誤理念。這從情感上完全說不通。按照這種理論,是不是我們可以這樣理解:打死小偷,有助于減少犯罪?官員貪污,有助于減少腐敗?攔路搶劫,有助于利益再分配?制造假貨,有助于經濟發展?教師性侵學生,有助于學生認識險惡?這不是胡說八道嗎?
律師,也是維護公平正義的,也是維護法律尊嚴的。律師要靠自律,更要靠他律,靠法律。律師以“賣淫場所有利于減少強奸等惡性犯罪”這個觀點為被告辯護,從事實角度看沒有說服力,也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從辯護策略角度看,這樣的辯護意見實際上沒有意義。足見其水平之低下。
“賣淫有利于減少強奸”,有豁免權就可胡說八道?(中國臺灣網網友:郭元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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