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釣魚抓嫖”案1月5日在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胡家廟派出所原領導李財、劉長樂等6人,一審被判處13年到1年有期徒刑不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從2009年7月起,時任胡家廟派出所所長李財與時任派出所教導員的劉長樂商議籌集經費,鼓勵民警違規罰款,給民警高額提成。在經濟利益驅動下,派出所民警劉鋒杰、柏根貴與輔警王衛成、社會閑散人員王付生利用色情場所的賣淫女引誘嫖客,再將嫖客抓獲進行處罰,而對賣淫女及色情場所不作處罰。派出所私設的小金庫迅速“壯大”。李財和劉長樂利用職務便利,以過節費和看望上級領導等名義,大量侵吞私設“小金庫”內的大量資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財、劉長樂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產,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李財、劉長樂、劉鋒杰、柏根貴作為國家工作人員,伙同王衛成、王付生超越職權,違反規定處理公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屬共同犯罪。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財犯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財產100萬元;被告人劉長樂犯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30萬元……
此案“東窗事發”的地點是西安市東郊華清路一家足浴店。據說,市民張某準備找賣淫女,被罰3000元卻沒有任何收據。他向陜西廣播電視臺《都市熱線》欄目反映,記者通過暗訪將丑聞揭露。
賣淫女屬于黃色,但不是黃燈。派出所搞“釣魚抓嫖”,比黃燈厲害多了。一罰就是3000元,還僅僅是準備找賣淫女。“準備找”頂多也就是個“未遂犯”或“思想犯”吧,還在黃燈區域里。找過了的屬于“闖紅燈”,不知道要罰多少。警方利用賣淫女“釣魚抓嫖”,性質比開黑店惡劣,不僅僅是從民眾身上弄點贓錢,而且,簡直就是官設的“白虎堂”,設計陷害他人違法入罪。執法者理應保護好人,打擊壞人。“釣魚抓嫖”利用賣淫女引誘嫖客,豈非令違法行為越抓越多?
昨天的媒體報道,沒有披露這個派出所的“小金庫”究竟有多大。僅僅從對李財、劉長樂被沒收的財產上看,數額巨大。另外,過節費及看望上級領導的費用是否存在,用嫖客或準嫖客的錢看望上級領導,也值得探究。我以為,李、劉二人究竟是屬于“侵吞公共財產”還是“侵吞公眾財產”即私人財產,是“貪污罪”還是“敲詐勒索罪”,也非常值得深究。
事實俱在,“釣魚抓嫖”完全不同于警方正常作業抓捕嫖客。正常作業依規罰款而后截留充入“小金庫”,這可以說是“侵吞公共財產”。設計陷害獲得的贓款,理應完全屬于用非法手段占有私人財產,或者說是利用公權力謀取他人財產。總而言之,“釣魚抓嫖”如果事實不變,其所有非法所得不宜視為“公共財產”。“公共財產”還是“公眾財產”一字之差,或許涉及到派出所“釣魚抓嫖”的非法所得究竟最終歸于國庫,還是返還公民個人。我的看法是,無論是國庫充盈抑或財政吃緊,“釣魚抓嫖”的贓款都不應歸入國庫。財政收入的來源應當都是合理合法的途徑,“釣魚抓嫖”那點錢不要也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