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職有兩種:一種是正常職務調整的免職,它不是一種處分,也可以隨時任職;一種是作為問責的免職,它是對官員犯錯的處分,重新任職要受到有關條件的嚴格限制。以為免職必然不是處分的說法是不可取的。
簡陽市長段成武被宣布免職,一周后調任資陽市財政局長,現在再次被免職,于是引起人們對官員免職的議論。南方網發表了一篇評論,題目就是《重申常識“免職”從來不是官員處分類別》(11月1日南方網)。
這篇文章所講的道理,在一般情況下是正確的。確實,我們去查一查《紀律處分條例》或者《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處分種類中從來就沒有“免職”一說。所謂“免職”是區別于“撤職”的,含有“不再擔任”的意思,屬于職務正常調整的范疇,不具有處分的含義。
但是,現在這樣的理解卻需要作一點調整,因為情況有了變化。這倒不是在實際上一些官員犯錯后常常被免職,因而使人產生了免職就是處分的誤解,而是在理論上有了新的含義。中央《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這就是說,免職已經成了對犯錯誤的干部進行問責的一種處置方式了。同時第十條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當對免職的干部任職進行了如此限制之后,也不再是過去那種正常職務調整的含義了。
這樣一來,免職有兩種:一種是正常職務調整的免職,它不是一種處分,也可以隨時任職;一種是作為問責的免職,它是對官員犯錯的處分,重新任職要受到有關條件的嚴格限制。
那么,簡陽市長段成武被宣布免職,一周后調任資陽市財政局長,這是哪一種免職呢?
我們老百姓分析,段成武是因為違法批地受到問責的,因此這個免職就是處分性質的,起碼一年之內不能擔任同級別的職務。資陽市委為什么立即安排其擔任市財政局長?因為他們對段成武的免職,屬于正常的職務調整,而不屬于問責方式。事實上,對段成武問責的處分是:黨內警告處分,調離市長崗位———這里沒有免職之說。
現在,段成武終于再次免職了。這一次的免職是一個什么性質?
這次免職的發生,是因為10月初,國土資源部駐成都督察局正式通報簡陽市存在違法審批土地等問題后,資陽市委立即責成市紀委進行立案調查,最終作出的決定。也就是說,這一次的免職是對其違法批地的問責。說得大一點,甚至屬于國土部土地違法問責風暴的一個組成部分。那么,段成武的第二次免職就不是那么簡單了:要執行“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一年后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的規定。就是說,段成武想要官復原職,時間上起碼需要一年,程序上需要報省委組織部,資陽市委就不能隨意決定了。
資陽市委會不會假裝不知道,依然把對段成武的問責免職作為正常的職務調整,過幾天就悄然浮出,平級調動?這正是公眾需要監督的。
這樣看來,以為免職必然不是處分的說法是不對的,以為段成武只是一個黨內警告處分也是不對的。他被問責了,免職就是這個問責的方式。至于說,這個問責是不是太輕了,當然可以討論,但那是另一個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