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新疆兵團有關師(市)產業園區優惠政策
石河子經濟技術開發區鼓勵投資優惠政策及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國內、外客商來石河子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的吸引力,加大對入區企業的政策支持力度,推進產業優化升級,集約和節約利用土地,實現開發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 稅收優惠
第二條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自治區紡織業發展有關財稅政策的通知》(新政發〔2010〕99號)精神,紡織企業享受以下稅收優惠: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對規模以上現有和新設立紡織企業,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本級財政留用部分;在2011年至2015年期間,對企業有重大技術改造、擴大規模、生產工藝創新和延伸下游產業鏈的,經過自治區及兵團有關部門聯合認定,自認定之日起,可繼續免征5年企業所得稅本級財政留用部分。
(二)自2011年至2015年,對開發區規模以上現有和新設立的紡織企業免征5年房產稅和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有關財稅政策的通知》(新政發〔2010〕105號)精神,符合條件的農產品加工企業享受以下稅收優惠:
(一)自2011年起,符合自治區農產品精深加工范圍的企業,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本級財政留用部分;在2011年至2015年期間,對企業有重大技術改造、擴大生產規模、生產工藝和產品創新以及延伸下游產業鏈的,經過自治區財政部門及農業產業化發展局審核后,自認定之日起,可繼續免征5年企業所得稅本級財政留用部分。具體按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二)自2011年起,對規模以上現有和新成立的農產品加工企業,免征5年房產稅和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按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我區出口生產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的通知》(新政發〔2010〕117號)精神,開發區出口生產企業享受以下稅收優惠:
(一)2011年至2020年,對新辦企業出口額占銷售總額的比例超過50%(含50%,下同)、現有企業出口額占銷售總額的比例超過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產企業,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但累計享受不超過5年。
1.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2.免征自用房產稅。
3.免征自用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屬于國家西部大開發鼓勵類產業目錄、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出口生產企業,對新辦企業出口額占銷售總額的比例超過50%、現有企業出口額占銷售總額的比例超過70%的出口生產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的基礎上,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第三章 財政優惠
第五條 2011年1月1日之前注冊的、正在和尚末享受開發區財政優惠政策的紡織和農產品加工企業,同一稅種按照孰優原則執行自治區有關優惠政策或原財政優惠政策。
第六條 自2011年1月1日起,現有紡織和農產品加工企業實施擴建、更新改造,擴建規模超過2010年末產能30%以上的,以擴建前三年納稅額平均數為基數,超基數部分給予第1至5年繳納增值稅本級財政實際留用部分50%(目前實際留用比例為23%,下同)的財政補貼。
第七條 新辦經營期10年以上、紡錠規模超過10萬錠的企業,自生產經營(取得第一筆營業收入,下同)之日起,第1至5年給予其繳納增值稅本級財政實際留用部分30%的財政補貼。
第八條 新辦織布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第1至8年給予其繳納增值稅本級財政留用部分30%的財政補貼。
第九條 新辦經營期10年以上的生產服裝、家用紡織品等終端產品的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第1至8年給予其繳納增值稅本級財政留用部分50%的財政補貼。
第十條 興辦紡紗、織布、服裝或家用紡織品等終端產品聯合企業或其中兩項以上者,以產業鏈最末端的部分為準,比照第八和第九條的優惠政策執行。
第十一條 新辦經營期10年以上、年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其它工業企業,享受以下優惠:
自生產經營之日起,第1至8年,視企業納稅額的高低,給予其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本級財政留用的財政補貼獎勵(目前企業所得稅留用額為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的36%,下同),企業納稅額在100(含100萬元)至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的,給予30%的財政補貼,企業納稅額在1000(含1000萬元)至3000萬元(不含3000萬元)的,給予35%的財政補貼,企業納稅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給予40%的財政補貼。工業企業在執行上述政策過程中,如獲得高新技術產業認定,自認定之日起直至優惠期滿,給予其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本級財政留用部分60%的財政補貼。
第十二條 符合國家重點支持高新技術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之日起,年納稅額100萬元以上,給予實收資本3%的財政獎勵。
第十三條 符合國家重點支持高新技術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開發區管委會積極協調金融機構貸款。自項目投產之日起,3年內開發區給予銀行貸款基準利率50%的財政貼息。
第十四條 新辦商貿服務業、酒店及餐飲業、物流業、服務外包和金融業等第三產業(不包括房地產企業、保險企業),按照《關于印發石河子市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財政支持辦法的通知》(石政發〔2011〕33號)文件執行。
第十五條 出口生產企業不享受企業增值稅財政補貼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各類企業年納稅額超過1億元的,可另行協商。
第十七條 對興建多層廠房的紡織項目,每層給予其多層廠房固定資產投資3%的財政補貼,以此類推,補貼比例最高不超過固定資產投資20%。
第十八條 自2011年起,對開發區紡織(包括毛紡、麻紡、服裝或家紡面料等終端產品,下同)和農產品加工企業實施新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和開發下游產品并獲得金融機構貸款支持的,經企業申報,開發區管委會可根據項目投資規模、聯動效應、預期對地方財政的貢獻等,給予固定資產投資不超過3年、累計不超過500萬元財政貼息的資金支持。
第十九條 新辦經營期10年以上的織布、服裝或家紡面料等終端產品企業,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按項目土建工程投資的1.0%收取,其它企業減按1.5%收取。
第四章 土地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開發區管轄范圍內工業用地,最長出讓年限為50年,土地出讓金分類收取,根據項目產業政策、投資強度、容積率和財政貢獻,給予企業相應支持。
第五章 運輸補貼政策
第二十一條 在國家棉花、棉紗運輸補貼的基礎上,從2011年起,對開發區棉紡織企業以新疆棉花為原料生產并到內地銷售的32支以上(含32支)的紗,給予每噸200元的出疆運輸費用補貼;32支以下的,給予每噸100元的出疆運輸費用補貼。對開發區紡織企業使用開發區企業棉紗生產棉布,或以開發區企業棉布生產服裝、家用紡織品等終端產品并運出新疆的,給予每萬米(噸)棉布或終端產品600元的財政補貼,給予每萬米家紡面料800元的財政補貼,如遇國家給予以上產品運費補貼,開發區財政不再補貼。
第六章 引(投)資金獎勵政策
第二十二條 對引進項目和資金的人員,在引進資金到位、項目投產、并按規定及時繳納各種規費后,由開發區管委會按下列標準一次性支付獎金或等值的實物:
(一)為開發區管委會或開發區經濟建設發展總公司、拓北建設投資公司引進贈與和無償資金的,獎勵引資額的10%。
(二)給開發區經濟建設發展總公司、拓北建設投資公司引進無息和低息資金者,獎勵其與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息差額的20%。
(三)對提供工業項目投資信息,并對引進項目有一定促進作用的引資人,在不要求享受超出本法各項優惠的前提下,待項目建成投產后,一次性給予引資人一定的財政獎勵。
(四)上述規定,適用于社會各界人士。
第七章 經營環境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承諾服務,確保水、暖、電、汽供應,建立、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興辦教育、醫療、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為各類企業及人員提供良好的服務。
第二十四條 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為客商提供優質服務,做到“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
第二十五條 報開發區的項目,由開發區按權限核準、備案,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批復或轉報。規劃、建設部門受理各類手續齊全的項目,3個工作日內批復或轉報。
第二十六條 投資者憑項目批準文件,申辦內資企業注冊登記,可直接向開發區工商局申請登記注冊,若手續齊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二十七條 積極協調擔保公司,解決各類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擔保問題,并協調金融機構給予貸款支持。
第二十八條 積極協調風險投資基金公司,解決科技人員和個體、私營企業帶技術、帶項目新辦高新技術企業的資金問題。
第二十九條 鼓勵各類專業人才到高新技術企業工作,開發區管委會協助辦理石河子市戶口。開發區社會發展局協助企業招聘和培訓員工。
第三十條 充分尊重企業的各項經營自主權。對依托農八師石河子市農副產品進行深加工的生產性企業,積極協調原料供應。
第三十一條 任何部門不得違規對開發區企事業單位進行收費、罰款、檢查、評比等活動。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紡織企業各類補貼總額以各企業上繳稅收中石河子開發區財政實際留用額為最高限額。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隨國家、自治區相關政策的調整而調整。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石河子開發區管委會管轄范圍內的企業。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石河子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石河子經濟技術開發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