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商業銀行等機構辦理新臺幣兌換業務,便利兩岸經貿交流與人員往來的貨幣兌換服務,外匯局日前發布通知表示,商業銀行可按照經營需要自行決定辦理新臺幣兌換業務,并且買賣價由商業銀行自行確定。
通知表示,商業銀行辦理新臺幣兌換業務可以公開掛牌,但僅限于標明新臺幣的中文名稱及貨幣代碼,中文名稱為“新臺幣”,貨幣代碼為“TWD”。商業銀行辦理新臺幣兌換業務應提前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所在地外匯局確認收到文件后20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商業銀行可以開始辦理新臺幣兌換業務。通知還明確,外幣代兌機構、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辦理新臺幣兌換業務,也應參照對商業銀行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