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6日電 近日,保監會頒布了《關于〈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13年4月9日起實施。《通知》還特別強調對保險公司股東關聯關系的監管,對于關聯持股超過20%的,要求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必須符合相關條件。
保監會表示,《通知》適當增加了持股20%以上股東的義務,包括三年內不得轉讓、重大變更及時披露等。《通知》還特別強調對股東關聯關系的監管,對于關聯持股超過20%的,要求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必須符合相關條件,防止通過關聯關系規避監管。對于符合控股股東標準的,還將按照《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實施控制行為、交易行為、資本協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監管配合等方面的監管。
對持股超過20%的股東,一方面設定必要的財務指標,包括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達到總資產的30%以上、累計對外長期股權投資不超過凈資產;另一方面設定了投資經驗標準,要求投資保險行業3年以上,且具有持續出資能力和管理能力。
《通知》不允許新設保險公司突破20%限制,保監會表示,這主要是考慮到新設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內控體系尚不成熟穩定,股東對保險業的投資和管理能力也較弱,單一股東高比例控股很有可能造成公司治理風險。
此外,對于設定51%的持股比例上限,保監會解釋說,本著“既要放開,又要穩妥”的原則,設定上限,可以防止股權過于集中對公司治理和經營管理造成不良影響。此前,保監會對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單位的最高持股比例也限定為51%。(中新網金融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