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監會下發《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8號文”),以規范理財業務投資運作,防范化解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風險。文件出臺后,威力持續發酵。
據業內信托人士解讀,對信托公司而言,由于8號文要求商業銀行進行合作機構名單制管理,從業務熟悉程度和監管便利性來說,信托公司要優于券商、基金等機構,因此有望在之后的通道業務中獲利。而部分“靈活的”信托公司更是轉變思路,推出繞道監管的信托產品。
如8號文規定,此次要進行規范管理的“非標準化債權資產”,將“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納入范圍。據悉,目前已有信托公司設計出“強制分紅”信托產品,以“債權轉股權”的方式,繞開新的監管規定。“強制分紅”使債權關系在表面上變成了股權關系,也就不再歸屬于旨在規范“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8號文”監管之列。
2010年銀行和信托的合作是最多的,2012年就已經明顯減少了。為了加強對風險的控制,銀行現在更愿意做一些銀信合作的理財產品,而代銷則被認為風險要明顯高一些。對此,部分信托公司已經開始著手戰略和業務調整,欲通過參股銀行、設立基金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等方式來規避負面影響。
從傳統的信托公司的產品銷售看,信托公司在手續費率方面并不占據優勢,因此如何降低渠道成本成為各家公司考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