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國大陸居民辦理繼承臺灣居民在臺灣的遺產,需了解下面有關內容:
一、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根據大陸法律有關規定及臺灣地區有關法規,繼承臺灣地區居民在臺灣遺產的法定繼承人范圍如下:
1、配偶為任一順序繼承人。
2、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胎兒)、孫子女、曾孫子女等,以親等近者為先,可代位繼承。
3、第二順序繼承人為父母(含生父母、養父母等)。
4、第三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等)。
5、第四順序繼承人為祖父母、外祖父母。
大陸居民須符合上述繼承人范圍方可申請辦理繼承其在臺灣親屬在臺灣的遺產。
二、繼承時效:
根據臺灣地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規定,大陸居民繼承臺灣親屬在臺遺產,應于繼承開始起3年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請,但1992年9月18日以前死亡的現役或退除役人員的遺產繼承時效,不在此范圍。
三、繼承數額:
根據臺灣地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規定,大陸居民依法繼承其臺灣親屬在臺遺產的,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能超過200萬新臺幣。如遺產中有不動產的,則將大陸繼承人應得部分折算為價額繼承,但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除外。
四、申辦繼承在臺遺產程序:
大陸居民在獲知自己有合法的繼承權時,首先應到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能辦理涉臺公證的公證部門辦理相關的公證,而后再向臺灣有關部門申辦。
五、辦理涉臺遺產繼承所需公證書:
1、親屬關系公證書,即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系的公證文書。
2、委托書公證書,即繼承人委托為其在臺灣申辦遺產的臺灣的機構或個人的公證文書。
另其它公證書如死亡證明公證書、婚姻狀況公證書等需根據實際情況由公證機關要求而定。
大陸繼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證書辦理后,將公證書的正本寄給臺灣的受托人,公證書副本由公證部門寄往臺灣;鶗,正副本核對無誤后,臺灣受托人方可向臺灣有關部門申領遺產繼承。
六、大陸繼承人在辦理涉臺遺產繼承時,應特別注意如下事項:
1、目前,由于大陸繼承人一般不能親自去臺領取其親屬在臺灣的遺產,因此需委托臺灣的機構或個人為其在臺灣申領遺產繼承。
2、為保證大陸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大陸繼承人在選擇臺灣受托人時應當極其慎重,以保證親屬遺產的順利繼承和調回。
大陸繼承人如未有合適的臺灣受托人或有其它問題時,可向臺灣事務法律咨詢中心咨詢或委托其推薦可靠的臺灣受托人,該中心自1993年由海協推動組建成立以來,辦理了大量涉臺遺產繼承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
中心聯系電話:(010)68001041/42/43;傳真:(010)68001031;地址:北京市阜外大街11號國賓寫字樓401室;郵編:10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