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條在江蘇】江蘇出臺76條實施意見 助臺胞享受同等待遇
為深入推進《關于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在江蘇落地實施,9月12日,江蘇省正式公布實施《關于深化蘇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實施意見》(以下簡稱“76條實施意見”)。
“76條實施意見”緊扣蘇臺交流合作實際,著眼蘇臺融合發展、聚焦落實同等待遇、分享江蘇發展機遇、注重措施務實管用,涵蓋了積極支持臺資企業提質增效、拓展蘇臺兩地人才交流與合作、深化蘇臺兩地社會文化交融、為臺胞來江蘇學習、就業、創業、生活逐步提供同等待遇等四部分,共76條具體舉措,將各類與臺企臺胞切身利益緊密相關的內容逐一體現,旨在讓臺胞在江蘇投資有安全感、發展有榮譽感、生活有幸福感。
“76條實施意見”在積極支持臺資企業提質增效方面,共34條具體舉措。這些措施支持在蘇臺資企業創新發展、轉型發展,強調臺企可同等享受江蘇省、市出臺的各項產業、科技、稅收、品牌建設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在加大資金扶持、鼓勵技術創新、加強產業指導、保障要素供給、搞好融資擔保,以及市場準入、審批、用地、融資等方面都作出了具體安排。同時,鼓勵支持臺企在大陸上市上板,通過“臺商走電商”拓展內需市場,加強各類涉臺經貿平臺和載體尤其是昆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和淮安臺資企業產業轉移集聚服務示范區建設,定期舉辦江蘇省“紫峰獎”(臺資企業)評選活動,對臺商反映的突出問題提供“直通車”服務。
“76條實施意見”在拓展蘇臺兩地人才交流與合作方面,共14條具體舉措。這些措施在積極支持臺灣同胞申報國家和省市縣相關人才計劃、協助取得職業資格、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對做出突出貢獻的臺灣專業技術人員直接認定相應的中級或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鼓勵高校吸納臺灣教師任教,定期舉辦兩岸(江蘇)職業技能競賽。通過加強兩地人才交流合作,為臺灣同胞來江蘇發展創造更多條件、提供更多機會。
“76條實施意見”在深化蘇臺兩地社會文化交融方面,共14條具體措施。這些措施支持臺胞參與江蘇文藝創作、社會科學研究、文化創意、旅游、體育等領域的合作,把臺胞納入相關榮譽稱號的評選,并可受邀作為各級人大特邀嘉賓和政協特邀代表,鼓勵更多的臺灣同胞參與江蘇社會和文化建設。
“76條實施意見”在為臺胞來江蘇學習、就業、創業、生活逐步提供同等待遇方面,共14條具體措施。這些措施重點解決臺灣同胞在蘇日常生活便利化的問題,針對臺商臺胞反映較多的教育、購房、入住賓館、辦理社保等作出了明確規定,鼓勵江蘇高校逐步增加招收臺生數量,并可申報各類獎助學金,臺灣青年創業基地獲省級認定的可給予最高100萬元的補貼。(中國臺灣網、江蘇省臺辦聯合報道)
附:《關于深化蘇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實施意見》全文
《關于深化蘇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實施意見》
蘇辦〔2018〕44號
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
印發《關于深化蘇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關于深化蘇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實施意見》已經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8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深化蘇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對臺工作的重要論述,促進在蘇臺資企業提質增效,擴大蘇臺兩地人才交流與合作,逐步落實臺胞來蘇投資、學習、就業、創業、生活享受與江蘇居民同等待遇,深化兩地經濟社會融合發展,根據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的《關于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臺發〔2018〕1號)精神,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積極支持臺資企業提質增效
1.鼓勵和支持在蘇臺資企業創新發展、轉型發展,融入我省高質量發展。嚴格兌現向臺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保障臺資企業合法權益。(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委臺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鼓勵和支持臺資企業參與《中國制造2025江蘇行動綱要》實施計劃。臺資企業在投資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材料等15個重點領域方面享受與我省企業同等待遇。臺資企業可同等享受省、市出臺的各項產業扶持政策,公平參與政府采購招標。鼓勵臺資企業持續擴大在我省投資,對于臺商從臺資企業獲得的利潤再投資,符合條件的項目,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支持世界500強臺資企業(以《財富》排行榜為準,下同)、全球行業龍頭臺資企業來我省投資,鼓勵臺資投向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和現代農業。對年實際到賬金額超過2億美元的世界500強臺資企業投資項目,省級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按“一事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申請省級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現代服務業發展基金。(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4.鼓勵和支持臺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獲得認定的企業同等享受相關政策優惠。支持臺資企業在我省開展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符合條件的可申請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支持。省級相關專項對新技術新產品(首臺套)示范應用項目給予補助。運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允許一次性扣除等政策,鼓勵臺資企業淘汰技術水平落后的固定資產和設備。(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稅務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5.支持和鼓勵臺資企業建設高水平研發機構,對承擔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企業重點實驗室等平臺建設任務的,可在省級相關專項中給予不超過3000萬元支持。鼓勵臺資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落實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研發設備進口關稅減免等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稅務局、南京海關,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6.加強對臺資研發中心建設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政策輔導,對開展創新基礎能力提升、關鍵核心技術突破更新、智能化綠色化制造等工程的臺資企業技術中心,采用適當方式給予專項支持。對符合條件的臺資研發中心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符合條件的臺資研發中心采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依法簡化具備條件的臺資研發中心研發用樣品樣本、試劑等進口手續,為臺資研發中心運營創造便利條件。(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商務廳、省稅務局、南京海關,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7.支持臺資企業主導和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對承擔國際(國家)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委會、工作組的臺資企業,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對主導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的臺資企業,省級相關專項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補助。(責任單位:省質監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8.鼓勵臺資企業牽頭或參與智能制造標準制定、承擔國家智能制造綜合標準化和新模式應用項目、智能制造試點示范項目,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工業轉型升級資金支持。鼓勵臺資企業建設示范智能車間、工廠,對省級優秀示范智能車間給予獎勵。(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9.鼓勵臺資企業申報技術改造、轉型升級等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對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給予資金補助和扶持。支持臺資企業創建國家和省級能效“領跑者”企業。(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0.鼓勵臺資企業在我省設立地區總部和研發、營銷、供應鏈管理、財務和利潤結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在我省設立亞太區或全球營運總部,可優先享受我省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鼓勵政策。(責任單位:省商務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1.鼓勵和支持臺資企業建設特色鮮明、定位清晰、錯位發展的網絡零售企業,對具有一定規模的臺資電商企業,給予一定資金補助,幫助臺資企業通過“臺商走電商”拓展內需市場。(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委臺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2.支持臺資企業在我省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臺資企業在我省可參與建設項目的總包和分包。(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環境保護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3.鼓勵臺資企業通過合資合作、并購重組等方式參與我省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臺資行業龍頭企業圍繞產業鏈延伸配套、強強聯合和上下游一體化經營,開展跨國、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組。(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4.臺資企業與我省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與所在地企業適用同等政策。鼓勵以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降低臺資企業用地成本。(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5.對列入省重大項目的臺資項目用地,在計劃指標方面予以重點支持。對于臺資企業與政府共同投資建設的非營利性醫療、教育、文化、養老、體育等公共服務項目,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可按劃撥方式供應,也允許采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供應土地。(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國土資源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6.鼓勵臺資企業對現有工業用地追加投資、轉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對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現有工業用地,通過廠房加層、老廠改造、內部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7.辦好兩岸企業家紫金山峰會,融入更多江蘇元素、體現更多江蘇特色,促進蘇臺兩地產業融合發展。充分發揮兩岸企業家峰會作用,支持在蘇中、蘇北地區建設海峽兩岸產業合作區。(責任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省委臺辦)